陜西建筑公司與建筑企業資質掛靠規避稅收法律風險的合同簽訂技巧有哪些呢?你知道嗎?下面陜西坤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小編就來教您如何去實際應用:
在建筑實踐中,經常出現資質共享,或資質低掛靠資質高承接業務的現象。營改增后,如何處理資質掛靠的問題,一直困擾了不少建筑企業。本文重點分析建筑企業資質低掛靠資質高承接業務存在的稅收法律風險,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建筑企業資質低掛靠資質高承接業務規避稅收法律風險的合同簽訂技巧及實操要點。
一、建筑企業資質低掛靠資質高承接業務存在的稅收法律風險
母公司中標子公司施工的資質共享項目,在營改增后的稅收風險風險主要體現以如下:
1、母公司中標的建筑項目全部轉包給子公司施工,從而出現違法分包行為。
轉包則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24號令)第12條、13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24條、28條、29條的規定,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屬于轉包行為。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诖艘幎?,常見的轉包行為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別人;另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即變相的轉包。但不論何種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一旦查出,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4條的規定,承包人違法轉包建設工程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2、母公司將其中標建設項目中的主體工程分包給子公司進行施工,或者母公司與子公司簽訂分包合同中的分包額超過整個中標合同額的50%,從而出現違法分包行為。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6號)第2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24號令)第14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79號令)第78條的規定。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發生違法分包行為將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4條的規定,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3、母公司將工程轉包給子公司不可以在工程所在地差額預繳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被谠摱愂照咭幎ǎ偡职髽I要差額計征預交增值稅的前提條件是,總包方必須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因此,母公司中標的建筑項目,母公司不提供建筑服務,而是將建筑工程全部轉包給子公司施工,則母公司在計征增值稅和工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其銷售額不能扣除分包額,必須全額繳納增值稅。